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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反垄断法》,一部好经莫念歪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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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实上,《反垄断法》还为非垄断行为提供了很大的解释空间,经营者如果能够证明是“为提高产品质量、降低成本、增进效率,统一产品规格、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”,可以不受法规限制。那么最近业内所热议的一些条款是否适用于汽车业,还是一个疑问。

从目前来看,一个没有争议,也没有被太多关注的条款是关于垄断者的认定标准,也就是所谓的具有“市场支配地位”的经营者。如果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,就被确立为具有“市场支配地位”。作为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可以“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”。

如何解释这个条款,十几年前,大众汽车在中国的市场份额高达80%,便可以被认定为垄断市场,其长期高高在上的车价就违反了《反垄断法》,可迫使其下调产品价格。换言之,《反垄断法》施行后,如果一个品牌的市场份额达到50%以上,是不可以“滥用垄断地位的”,这对于羸弱的自主汽车来说,是一个利好的消息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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