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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醉酒”和“饮酒”驾驶车辆是如何界定和处罚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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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车辆驾驶人员血液、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—2004)规定:饮酒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是20mg/100ml;醉酒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是80mg/100ml。也就是说,20~80 mg/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;80 mg/100ml以上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规定: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,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五百元罚款;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二千元罚款。
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,被处罚两次以上的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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